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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违规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 者:市局办公室    来 源:市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11-10 生成时间:2007-11-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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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7章58条,针对当前我省检验市场现状,以强化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检验活动,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检验机构存在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或者不按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伪造虚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向被检人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况被处于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目前,各类检验机构服务范围涉及工业、农业、商业等领域。这些检验机构确实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检验服务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也随之产生。《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强化检验机构的法制意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质量都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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