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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组织机构申领和换发代码证书的通告
  作 者:标准化院    来 源:标准化院    发布时间:2008-11-12 生成时间:2008-11-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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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现对本市[含各县(市)、区]组织机构申领和换发代码证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组织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到与批准成立或核准成立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二、 组织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或核准变更文件(证书),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换发代码证书。 
    三、 组织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当在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四、 组织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依法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赋码部门办理注销代码手续,并将代码证书交回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组织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换证手续或注销手续;对逾期仍不补办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上门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地址:江东王隘路28号 联系电话:87871089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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