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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处理的公告
  作 者:办公室    来 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0-30 生成时间:2008-10-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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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我局组织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对历年超期未申报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及特种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部分原登记地址上已无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或特种设备;部分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已搬迁、报废或转让未办理相关手续(详细清单见下表)。请表列各有关单位于11月15日前到我局特监处或市特检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注销处理。上述注销后的特种设备如继续使用,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我局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四条规定予以2000元—2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地址:宁波江东区王隘路28号,电话:87873574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40号,电话:27888741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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