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处置管理,提高全系统依法处置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因严重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下列特定质量违法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一)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事件;
(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后果的产品质量事件;
(三)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
(四)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产品质量问题;
(五)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产品质量事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产品质量事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组织发生地的县(市)、区局(分局)力量和资源,已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产品质量事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将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已造成较小的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市局组织协调力量和资源,已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产品质量事件比较复杂,影响较大,在较大区域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已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市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和资源,才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局相关处室的处长及各县(市)局(分局)局长为组员的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发产品质量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市局设突发事件报告热线电话12365、87835021,传真:87398213。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局(分局)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定专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报市局备案。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机构职责分工:
(一)市局领导小组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全系统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适时发布命令、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调度。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突发事件报告和日常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协调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各职能处(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积极落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县(市)、区局(分局)领导小组职责:
(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区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市局确定的处置方案在本辖区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负责落实上级交办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各县(市)、区局(分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被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及暴力抗法事件时,处置小组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市局处置小组领导和当地政府,听从上级局处置小组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市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且影响重大事件,或认为需要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的突发事件,市局领导小组必须立即报告省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听从省局领导小组下达的处置意见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见附件2)。
(四)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置领导小组,要在按规定要求报告的同时,立即调集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依法当即开展现场检查、提取物证,并按规定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二)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会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伤害的违法产品,要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查明违法产品的流向及数量,并立即通知涉及地区质监部门处置小组,由涉及地区质监部门处置小组组织人员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缴违法产品,严禁违法产品的销售、使用(食用)和再加工;违法产品已流向其他省、市的,要在查明具体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入地的具体地点后,向省局报告,请求省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
(三)现场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向110报警或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协助,并报告上级部门处置小组和当地政府。
(五)为控制危害的继续,视情况组织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 后续处理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后处理措施:
(一)对查封的产品迅速进行抽样检验。并指定专职稽查执法机构立案调查。
(二)对危及人体、人身财产安全或会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违法产品,要进一步查清扩散范围和具体流向。对违法产品已流向其他省、市的,要在查明具体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入地的具体地点后,向省局报告,请求省局进行协查追缴。
(三)突发事件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
(四)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对上级部门督办事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处置结果。
附件:宁波市质监系统突发产品质量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宁波市质监系统突发产品质量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裘纬国
副组长:朱学峰 陈南翔
成 员:黄向华 周佑浦 陈传兴 俞彤波 章金华 樊 海 干伟民 阮 勇 黄国祥 高利仑 李永伟 张培吉 潘海东 陈勤谷 陈肇俊 袁林祥 韩 镇 叶建平 蔡元庆
办公室主任:陈传兴(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