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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 者:宁波市政府网站   来 源:宁波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08-05-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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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及其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5.2 加强预防。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3 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1.5.4 科学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5 快速高效。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转换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换而成,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1.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领导、组织、协调本市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5)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等。
  2.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和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省有关部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查处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警戒保卫组、物资保障组等工作小组。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1)组织协调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2)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3)组织编制和修订《宁波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组织建立和管理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5)指导县(市)、区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市)、区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机构,应依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市应建立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地、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发布或联合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食用林产品等的农药、兽(渔)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可能对本市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事故的分级原则,对预警实施分级色标管理,从轻到重依次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蔓延。
  3.2.2  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
  a.已掌握的可能引发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
  b.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通报方式:
  a.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b.市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也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c.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有关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和与我市毗邻的地级城市的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由市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在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要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各单位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6 预警发布
  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并提出需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
  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事故发生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1.2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为属于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按规定要求报告至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1.3 对县(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Ⅰ级或Ⅱ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同时作好启动市专项预案的各项准备。
  4.2 分级响应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权限为: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决定。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必须同时启动。
  4.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并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转换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应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担任。
  (4)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查处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警戒保卫组、物资保障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市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省及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县(市)、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2.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转换为市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省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国务院、省政府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4.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进一步发展,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须报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后调整;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上级决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后,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省政府负责处置的,须报经其批准后调整。
  4.3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响应终结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机构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与奖惩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评估总结
  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具体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选定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6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6.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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