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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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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离矿酸、挥发性盐基氮、杂醇油、食品添加剂、组胺、溶剂残留量、食品中的脲酶活性、.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双乙酰超过国家标准要求3倍以上的;
2.婴幼儿、老年专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的;
3.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的;
4.食品中有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铅、镉、汞、砷)、甲醇超过国家标准的;
5. 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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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引起人体不适,体弱者可能引起疾病;
2.影响儿童生长发育;
3.长期积累可能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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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销售仅限于当地县(市)、区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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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县级职能部门、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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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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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如铜、氟、铬)、氰化物、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挥发性酚、放射性、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超过国家标准2倍以上的;
2.食品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溶血性链球菌、蜡样芽胞杆菌的;
3.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60%的;
4.食品中有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铅、镉、汞、砷)超过国家标准1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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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起中毒反应或慢性中毒;
2.引起消化系统疾病或食品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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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销售仅限于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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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级职能部门、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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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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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渔药残留(抗生素残留)、氯苯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1倍以上的;
2.婴幼儿食品中有害重金属及微量元素(铅、镉、汞、砷)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重金属超过国家标准2倍以上的;
3. 婴幼儿食品中的脲酶活性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
4.婴幼儿食品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
5.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40%的;
6.食品中有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铅、镉、汞、砷)、放射性、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甲醇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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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起过敏反应、增加微生物的致病性、改变人体肠道的正常的微生态环境而引起疾病,易引起神经系统或心脏疾病;
2.可能导致特殊人群中毒或引起消化系统疾病,影响儿童生长发育;
3.引起中毒反应或慢性中毒;
4.引起消化系统疾病或食品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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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已销售省内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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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省级职能部 门、省级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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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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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包括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兽药、渔药(激素);使用禁用的、高毒的农药的;
2.二噁英及类似物、多环芳烃、苯并(α)芘、丙烯酰胺、有机汞、霉菌毒素检出或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
3.婴幼儿食品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超过国家标准要求1倍以上的;
4.婴幼儿、老年专用食品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溶血性链球菌、蜡样芽胞杆菌的;
5.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20%的。
6.检出O157Hi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肉毒梭、霍乱弧菌O1和O139的;
7.甲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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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致急性中毒、严重的导致死亡;
2.具有强致癌性、生殖毒性、发育毒性和致畸性;
3.引起暴发流行性疾病,并具较高的死亡率;
4.导致内分泌系统相关肿瘤,造成生长发育障碍、出生缺陷和生育缺陷;
5.积蓄性中毒,对人体脏器及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伤;
6.特殊人群由于抵抗力低下等原因易引起中毒、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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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已销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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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家级职能部门、国家级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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