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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生产加工业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作 者:食品处   来 源:食品处   发布时间:2008-10-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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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有效地应对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业发生的食品质量卫生问题或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
(三)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风险,是指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要求,构成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四)本预案所称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
(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所涉及的危害因素、危害程度、产品扩散面和社会影响程度,本预案将食品安全风险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参考表》(附件1)。
(六)市局成立市食品生产加工业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分别为副组长,市局办公室、食品处、监督稽查处、标准化处、质量管理处、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稽查支队、市质检所、市标准化院、市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食品协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市)、区局(分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处,并开通应急报告热线电话12365。同时,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参与本预案的工作联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预案,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1、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处理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属Ⅰ类和Ⅱ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对各县(市)、区局(分局)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必要时,副组长受组长委托,代行组长职责。
2、市局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热线电话的受理、上报;现场应急处理装备的调度;协助领导小组做好与当地政府、省局、相关政府部门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工作;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处理结果的上报、公布。
3、市局食品处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建立、维护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信息档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报告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警情处理指令,并协助开展现场应急处理;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存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局监督稽查处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性评估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市局标准化处负责食品相关标准、规定收集、分析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食品标准的宣贯,协助开展风险性评估;建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库和食品标准库。
6、市局质量管理处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和风险性评估。
7、市局法规处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8、市局规划财务处负责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装备、经费的保障。
9、市局稽查支队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负责实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10、市质检所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承担相关风险食品的检测和风险性评估。
11、市标准化院负责开展食品相关标准、规定、食品风险案例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协助做好食品标准评估工作。
12、市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食品协会协助风险食品源头排查和风险性评估。
13、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登记、评估和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处理Ⅲ、Ⅳ类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和上级指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参与市局组织处理的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案件。
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
各职能处(室)、部门应有专人注重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一)重要信息
1、质监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卫生不合格信息;
2、巡查、年审、许可审查中发现的食品产品或原辅材料不合格信息;
3、食品检验机构反映的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信息;
4、乡镇质监员、村(社区)协管员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5、消费者或线人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6、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主动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相关信息
7、上级政府和国家总局、省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8、工商、卫生、检验检疫、农业、林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和其他质监部门通报的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9、新闻媒体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10、新出台或变更的强制性食品标准中的重要质量卫生指标产生较大变化的信息;
11、其它方面反映的风险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处理程序
(一)信息登记
市局相关处(室)、稽查支队和下属技术机构对所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经初步分析后,认为构成安全风险的,填写《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信息送达
市局信息收集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登记并经初步确定后,可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在1小时内上报市局食品处。县(市)、区局(分局)确定的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也应在确认后1小时内上报市局食品处。
(三)风险等级的判定
1、市局食品处对上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立即通知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要求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性质严重的,立即依法查封,并将核实结果立即报市局食品处。
2、经分析后,认为构成安全风险的,参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参考表》,确定风险等级。
3、必要时,立即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所涉及的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应安排检测比对,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根据检测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对于尚无定论的风险信息,应当进一步组织有关人员对风险信息进行追踪分析研究;或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向省局、国家总局请示,争取上级机关对相应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事项的政策指导和工作支持,直至确定风险信息等级。
在案情复杂、难以确认其危害性时,市局食品处可以组织召开由市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食品协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和标准化研究机构等部门专业人员和质监部门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参加的风险评估会,对安全风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深入评估风险信息可能涉及的危害性和处理对策。风险信息评估意见一旦形成,市局食品处应填写《食品安全信息风险性评估表》(附件3),并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
5、经分析,不构成安全风险或不属于本预案范围的,经市局食品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不列入本预案处理,相关的不合格食品按正常监管、执法程序处理。
    (四)应急处理指令的下发
1、安全风险等级属于Ⅲ类或Ⅳ类的,市局食品处应立即下发应急处理指令(指令单见附件4)给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并告知市局领导小组。
2、安全风险等级属于Ⅰ类或Ⅱ类的,市局食品处应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迅速下发应急处理指令给市局稽查支队。
3、对已有证据表明,或经对风险信息分析,该风险信息案件可能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危害性的,经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市局食品处应立即下发应急处理指令给风险发生地县 (市)、区局(分局)在问题检测前先行依法查封,防止涉嫌产品的扩散。 
   (五)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分工
(1)对属Ⅳ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由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理。
(2)对属Ⅲ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现场应急处理由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组织实施,市局食品处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3)对属Ⅱ类的食品风险案件,由市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并由现场负责人通知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派员赴现场工作配合。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到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4)对属Ⅰ类的食品风险案件,在第一时间由市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同时,现场负责人通知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要求派员赴现场配合工作。市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亲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2、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内容
(1)执法人员应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立即开展现场检查、证据提取工作,并按规定做好问题食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2)执法人员应快速查清问题食品流向、批量、生产日期等情况,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食品和采取召回问题食品、发布公告等措施,尽力缩小问题食品造成的影响。同时,对相关涉案的风险食品,进行排查。
(3)案情重大、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时,执法人员要及时向110报警或与风险发生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部门的协助,并报告市局办公室。 
   (六)警情报告
现场查处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理工作的市局稽查支队或县(市)、区局(分局)应填写《食品安全风险警情现场应急处理表》(附件5),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食品处。 
   (七)信息的对外传递和风险预警
1、对属Ⅲ、Ⅳ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当问题食品已扩散且造成社会影响时,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要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风险信息,并报当地政府和市局。
2、对属Ⅰ、Ⅱ类风险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当问题食品已扩散且造成社会影响时,由市局办公室对外传递信息,发布风险预警:
(1)按规定程序向风险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成部门通报风险信息。
(2)通过媒体或信息通报形式,向消费者、商贸和餐饮单位通报信息,发出安全警示。
(3)对已造成人员伤亡,或问题食品大量扩散,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案件,还应及时向市政府、省局报告情况。
3、对外传递信息和发布风险预警的内容应当包括:风险信息来源,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对人身健康安全危害程度、后果,问题发生的原因或可能发生的原因,风险信息涉及的区域、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和问题食品扩散情况。 
   四、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根据职责要求,对已发现的风险信息,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分析、上报、查处或预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及失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风险信息发现及时,查处措施得力,避免或减少严重后果发生的,对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二)根据现场查处情况,发现违法事实清楚、造成的后果严重,已涉嫌犯罪的,市局法规处应经局案审委同意后,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险预警和现场应急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工作形象。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根据上级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和食品安全风险案件的进展情况,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其它部门人员不得对外宣传报道。对记者的采访,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涉案企业和查封、扣押问题食品的执法处理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五)市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负责应急装备的配备工作,应急装备包括:
1、执法用车辆。市局指定2辆、各县(市)、区局(分局)指定1辆,优先保证应急用车。
2、性能良好的通讯设备。
3、可用于定性分析的现场食品检测设备(固定装设在车辆上,可配在市局稽查支队)
4、录音笔、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5、执法专用工具包,内含全套执法文书及必备用具。
6、现场执法检测专用车辆和现场执法需要的手提电脑等装备。
上述装备由稽查支队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 
   (六)每年组织1~2次的食品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演习,以确保本预案的正常运转。 
   五、附则 
   (一)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本预案由市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一、总则 
   (一)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有效地应对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业发生的食品质量卫生问题或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 
   (三)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风险,是指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要求,构成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四)本预案所称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 
   (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所涉及的危害因素、危害程度、产品扩散面和社会影响程度,本预案将食品安全风险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参考表》(附件1)。 
   (六)市局成立市食品生产加工业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分别为副组长,市局办公室、食品处、监督稽查处、标准化处、质量管理处、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稽查支队、市质检所、市标准化院、市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食品协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市)、区局(分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处,并开通应急报告热线电话12365。同时,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参与本预案的工作联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预案,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1、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处理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属Ⅰ类和Ⅱ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对各县(市)、区局(分局)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必要时,副组长受组长委托,代行组长职责。
2、市局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热线电话的受理、上报;现场应急处理装备的调度;协助领导小组做好与当地政府、省局、相关政府部门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工作;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处理结果的上报、公布。
3、市局食品处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建立、维护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信息档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报告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警情处理指令,并协助开展现场应急处理;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存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局监督稽查处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性评估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市局标准化处负责食品相关标准、规定收集、分析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食品标准的宣贯,协助开展风险性评估;建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库和食品标准库。
6、市局质量管理处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和风险性评估。
7、市局法规处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8、市局规划财务处负责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装备、经费的保障。
9、市局稽查支队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负责实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10、市质检所协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承担相关风险食品的检测和风险性评估。
11、市标准化院负责开展食品相关标准、规定、食品风险案例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协助做好食品标准评估工作。
12、市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食品协会协助风险食品源头排查和风险性评估。
13、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登记、评估和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处理Ⅲ、Ⅳ类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和上级指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参与市局组织处理的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案件。 
   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 
   各职能处(室)、部门应有专人注重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一)重要信息
1、质监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卫生不合格信息;
2、巡查、年审、许可审查中发现的食品产品或原辅材料不合格信息;
3、食品检验机构反映的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信息;
4、乡镇质监员、村(社区)协管员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5、消费者或线人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6、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主动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相关信息
7、上级政府和国家总局、省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8、工商、卫生、检验检疫、农业、林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和其他质监部门通报的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9、新闻媒体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10、新出台或变更的强制性食品标准中的重要质量卫生指标产生较大变化的信息;
11、其它方面反映的风险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处理程序 
   (一)信息登记 
   市局相关处(室)、稽查支队和下属技术机构对所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经初步分析后,认为构成安全风险的,填写《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信息送达
市局信息收集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登记并经初步确定后,可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在1小时内上报市局食品处。县(市)、区局(分局)确定的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也应在确认后1小时内上报市局食品处。 
   (三)风险等级的判定
1、市局食品处对上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立即通知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要求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性质严重的,立即依法查封,并将核实结果立即报市局食品处。
2、经分析后,认为构成安全风险的,参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参考表》,确定风险等级。
3、必要时,立即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所涉及的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应安排检测比对,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根据检测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对于尚无定论的风险信息,应当进一步组织有关人员对风险信息进行追踪分析研究;或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向省局、国家总局请示,争取上级机关对相应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事项的政策指导和工作支持,直至确定风险信息等级。
在案情复杂、难以确认其危害性时,市局食品处可以组织召开由市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食品协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和标准化研究机构等部门专业人员和质监部门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参加的风险评估会,对安全风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深入评估风险信息可能涉及的危害性和处理对策。风险信息评估意见一旦形成,市局食品处应填写《食品安全信息风险性评估表》(附件3),并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
5、经分析,不构成安全风险或不属于本预案范围的,经市局食品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不列入本预案处理,相关的不合格食品按正常监管、执法程序处理。 
   (四)应急处理指令的下发
1、安全风险等级属于Ⅲ类或Ⅳ类的,市局食品处应立即下发应急处理指令(指令单见附件4)给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并告知市局领导小组。
2、安全风险等级属于Ⅰ类或Ⅱ类的,市局食品处应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迅速下发应急处理指令给市局稽查支队。
3、对已有证据表明,或经对风险信息分析,该风险信息案件可能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危害性的,经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市局食品处应立即下发应急处理指令给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在问题检测前先行依法查封,防止涉嫌产品的扩散。 
   (五)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分工
(1)对属Ⅳ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由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理。
(2)对属Ⅲ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现场应急处理由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组织实施,市局食品处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3)对属Ⅱ类的食品风险案件,由市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并由现场负责人通知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派员赴现场工作配合。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到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4)对属Ⅰ类的食品风险案件,在第一时间由市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同时,现场负责人通知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要求派员赴现场配合工作。市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亲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2、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内容
(1)执法人员应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立即开展现场检查、证据提取工作,并按规定做好问题食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2)执法人员应快速查清问题食品流向、批量、生产日期等情况,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食品和采取召回问题食品、发布公告等措施,尽力缩小问题食品造成的影响。同时,对相关涉案的风险食品,进行排查。
(3)案情重大、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时,执法人员要及时向110报警或与风险发生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部门的协助,并报告市局办公室。 
   (六)警情报告
现场查处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理工作的市局稽查支队或县(市)、区局(分局)应填写《食品安全风险警情现场应急处理表》(附件5),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食品处。 
   (七)信息的对外传递和风险预警
1、对属Ⅲ、Ⅳ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当问题食品已扩散且造成社会影响时,风险发生地县(市)、区局(分局)要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风险信息,并报当地政府和市局。
2、对属Ⅰ、Ⅱ类风险的食品安全风险案件,当问题食品已扩散且造成社会影响时,由市局办公室对外传递信息,发布风险预警:
(1)按规定程序向风险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成部门通报风险信息。
(2)通过媒体或信息通报形式,向消费者、商贸和餐饮单位通报信息,发出安全警示。
(3)对已造成人员伤亡,或问题食品大量扩散,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Ⅰ、Ⅱ类食品安全风险案件,还应及时向市政府、省局报告情况。
3、对外传递信息和发布风险预警的内容应当包括:风险信息来源,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对人身健康安全危害程度、后果,问题发生的原因或可能发生的原因,风险信息涉及的区域、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和问题食品扩散情况。 
   四、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根据职责要求,对已发现的风险信息,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分析、上报、查处或预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及失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风险信息发现及时,查处措施得力,避免或减少严重后果发生的,对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二)根据现场查处情况,发现违法事实清楚、造成的后果严重,已涉嫌犯罪的,市局法规处应经局案审委同意后,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险预警和现场应急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工作形象。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根据上级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和食品安全风险案件的进展情况,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其它部门人员不得对外宣传报道。对记者的采访,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涉案企业和查封、扣押问题食品的执法处理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五)市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负责应急装备的配备工作,应急装备包括:
1、执法用车辆。市局指定2辆、各县(市)、区局(分局)指定1辆,优先保证应急用车。
2、性能良好的通讯设备。
3、可用于定性分析的现场食品检测设备(固定装设在车辆上,可配在市局稽查支队)
4、录音笔、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5、执法专用工具包,内含全套执法文书及必备用具。
6、现场执法检测专用车辆和现场执法需要的手提电脑等装备。
上述装备由稽查支队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 
   (六)每年组织1~2次的食品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演习,以确保本预案的正常运转。 
   五、附则 
   (一)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本预案由市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参考表
构成
要素
风险
等级
危 害 因 素
毒性程度
产品扩散面
社会影响程度
Ⅳ类
1.游离矿酸、挥发性盐基氮、杂醇油、食品添加剂、组胺、溶剂残留量、食品中的脲酶活性、.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双乙酰超过国家标准要求3倍以上的;
2.婴幼儿、老年专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的;
3.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的;
4.食品中有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铅、镉、汞、砷)、甲醇超过国家标准的;
5. 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80%的。
1.可能引起人体不适,体弱者可能引起疾病;
2.影响儿童生长发育;
3.长期积累可能会造成危害。
问题食品销售仅限于当地县(市)、区区域内
被县级职能部门、媒体公布
Ⅲ类
1.低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如铜、氟、铬)、氰化物、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挥发性酚、放射性、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超过国家标准2倍以上的;
2.食品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溶血性链球菌、蜡样芽胞杆菌的;
3.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60%的;
4.食品中有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铅、镉、汞、砷)超过国家标准1倍以上的。
1.引起中毒反应或慢性中毒;
2.引起消化系统疾病或食品中毒。
问题食品销售仅限于本市 
被市级职能部门、媒体公布
Ⅱ类
1.兽药、渔药残留(抗生素残留)、氯苯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1倍以上的;
2.婴幼儿食品中有害重金属及微量元素(铅、镉、汞、砷)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重金属超过国家标准2倍以上的;
3. 婴幼儿食品中的脲酶活性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
4.婴幼儿食品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
5.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40%的;
6.食品中有毒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铅、镉、汞、砷)、放射性、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甲醇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
1.引起过敏反应、增加微生物的致病性、改变人体肠道的正常的微生态环境而引起疾病,易引起神经系统或心脏疾病;
2.可能导致特殊人群中毒或引起消化系统疾病,影响儿童生长发育;
3.引起中毒反应或慢性中毒;
4.引起消化系统疾病或食品中毒。
问题食品已销售省内各地
被省级职能部   门、省级媒体公布
Ⅰ类
1.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包括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兽药、渔药(激素);使用禁用的、高毒的农药的;
2.二噁英及类似物、多环芳烃、苯并(α)芘、丙烯酰胺、有机汞、霉菌毒素检出或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
3.婴幼儿食品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重金属及其它微量元素超过国家标准要求1倍以上的;
4.婴幼儿、老年专用食品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溶血性链球菌、蜡样芽胞杆菌的;
5.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20%的。
6.检出O157Hi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肉毒梭、霍乱弧菌O1和O139的;
7.甲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
1.导致急性中毒、严重的导致死亡;
2.具有强致癌性、生殖毒性、发育毒性和致畸性;
3.引起暴发流行性疾病,并具较高的死亡率;
4.导致内分泌系统相关肿瘤,造成生长发育障碍、出生缺陷和生育缺陷;
5.积蓄性中毒,对人体脏器及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伤;
6.特殊人群由于抵抗力低下等原因易引起中毒、疾病、死亡。
问题食品已销售省外
被国家级职能部门、国家级媒体公布

 

附件2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登记表
                               信息收集部门:               收集时间 :          
信息来源
 
 
信息
摘要
 
 
 
信息
收集
部门
分析
意见
 
 
 
                              
负责人:
                                   
食品处
处理意见
 
 
 
                             
负责人:
               
领导
小组
意见
 
 
 
 
 
                            
负责人:
             

: 该表供各信息收集部门收集信息时使用

附件3
食品安全信息风险性评估表

安全信息编号:20 年   
风险
评估
评估
会议
意见
 
 
 
食品处负责人:
       
质量
卫生
检测
情况
检测单位
 
检测时间
 
检测数据及相关结论:
 
风险
评估
结论
意见
 
 
 
 
 确定该风险信息等级类为   风险
拟采取的预警措施和对外传递信息的意见:
 
                                     
食品处负责人:
                                             
办公室
审核意见
                                                   负责人:
                                   
领导
小组
意见
 
负责人: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登记表、风险评估会材料、检验报告等作为本表附件
附件4
食品安全风险警情应急处理指令单
  年 号)
             
根据                         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县(市)、区发生的                   
                                                                     
事件,经初步分析后,认为其:
□已构成    类安全风险
□可能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危害性
现指令你们立即赴现场处理。
 
 
附件: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登记表
 
 
 
 
 
 
 
 
 
签发人:年 月 日
 
附件5
食品安全风险警情现场应急处理表


处警单位
 
 
出警时间
               
 
到达现场时间
           
涉案
问题
食品
情况
涉案问题食品名称
 
 
涉案企业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批量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数量及流向
 
 
库存数量
 
 
食品添加剂
使用情况
 
 
主要原料供应企业
 
 
现场
处理
情况
 
 
相关
食品
排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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