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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市质监局 来 源: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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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宁波市质监局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计算机指的是局机关的所有办公电脑、存储设备、机房服务器等设备,计算机信息或信息系统指的是OA、邮件系统、政务通、应用软件及相应数据等。 第三条 宁波市质监局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强化管理、积极防范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归口管理、处(室)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宁波市质监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宁波市质监局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下简称涉密)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不得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 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并由局信息办统一登记编号。 第七条 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一律不得联接上互联网,联接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切实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 第八条 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不得随意复制或带出工作场所。 第九条 对已损坏的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不得随意丢弃,应上交局信息办统一登记、统一销毁。 第十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管理”的原则。宁波市质监局网站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并严格按照宁波市质监局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在使用电子邮件、QQ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QQ等即时通讯软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接收、发布、传递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收集、窃取、整理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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