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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市质监局 来 源: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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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建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局办公室是保密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保密管理、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规范定密工作。各处(室)办文时,凡内容涉密的,由处(室)拟定文件密级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四条 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书统一登记保管,按拟办的传阅范围流转,不得自行翻印、转载或自行扩大阅读范围,确需扩大传达范围或翻印的必须报请办公室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 涉秘文件、电报、档案、资料、音像和笔记信件在传阅过程中,必须严加保管、妥善存放。阅读完毕应及时退还,不得带至公共场合、不得在私人交往(包括书信、电话)中涉及秘密事宜、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第六条 查阅秘密档案资料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外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报批查阅。查阅秘密档案资料原则上应现场翻阅,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报请办公室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 秘密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出借,因工作关系或特殊需要出借的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按期归还。 第八条 机关工作中涉密件的草稿、印刷清样、统计表格等应作保密废纸处理,按《浙江省保密废纸回收处理条例》进行销毁。 第九条 加强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局机关确定办公室、人事、稽查、监察、财务等部门为监督检查重点,不定期开展保密工作监督抽查。同时,各处(室)领导负责对本处室保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一条 涉及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宁波市质监局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秘密不记录不录音。 第十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立即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对造成危害的泄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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