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一条 市质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裘炜国局长任组长,林如峰副局长、毛守伦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由黄向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晶晶、龙沪融、魏强、尹晓婴、余兆力为办公室成员。市局机关各处(室)分别指定1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各处(室)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承担综合协调、统一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工作
本局及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应当按程序进行:
(一)文件类信息
1、承办部门在起草文件时,要按照《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建议,不主动公开的同时简要说明理由;
2、最后签发文件的局领导负责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把关,对难以确定的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应重点公开信息
对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统计数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重点公开的信息,相应职能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后,应及时整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信息
各处(室)对本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整理,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四)其他政府信息
各处(室)对本部门拟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 拟公开信息需送交其他单位审批的或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必要时,由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六条 文件类信息由市局信息办在OA网上自动生成的档案中获取;其他信息由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按《宁波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详见附件6)将审批后的拟公开政府信息报市局信息办,由市局信息办统一维护。
三、信息是否公开界定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再进行公开。
对前款(三)、(四)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具体实施详见《宁波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局信息办做好信息上传的技术保障工作。各处(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在网站上进行维护。
第九条 市局办事大厅设立触摸屏,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市局12365投诉咨询中心为质监信息的查阅地点。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均可获取公开的市质监局政府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第十条 市局12365投诉咨询中心负责市质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12365投诉咨询中心应做好查阅和申请受理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局12365投诉咨询中心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按市政府《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依申请公开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规划财务处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报12365投诉咨询中心存档并定期汇总。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受理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对各处(室)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遇公开权利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由政策法规处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市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等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施行中如遇未尽事宜或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提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