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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大数额行政处罚案件层级监督审核工作规则(试
  文号:浙质法发(2004)366号   发布机构:
  主题词:   发布时间:2004-11-01
  生效时间:2004-11-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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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审核工作规则。
    第二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承办大数额行政处罚案件时,实行层级监督审核制度:
(一)各县(市)局对拟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局审委会审议,形成处理意见且行政处罚告知之前,委派专职法制人员和本案主办人员,携带案件层级监督审核报审书和全部安全卷材料,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审核:
(二)各市局本级对拟处罚1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局审委会审议,形成处理意见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之前,委派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本案主办人员,携带案件层级监督审核报审书和全部案件卷材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审核。 
    第三条  凡是需要报送上级局审核的案件,承办局的审委会应当对其进行全面审议,对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有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补正或纠正。不得将未经承办局审委会审议或未形成处理意见的案件报送审核。 
    第四条  大数额行政处罚案件的层级监督审核工作,由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机构(局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报送审核的案件,应当在收到送审案卷和材料的当日进行审核。 
    第五条  对经审核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并且难以准确认定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报告,并且在收到送审案卷和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审核。
对系统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可以在收到送审卷和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承办局或有关市、县局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  上级局在收到送审案卷和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审核,并最迟于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的内出具加盖有局审委会办公室印章的审核意见:
(一)对送审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维持承办局审委会的处理意见;
(二)对送审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上有瑕疵的,应当指出其问题,并明确提出予以补正或纠正的意见;
(三)案件经审核确认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建议承办局的审委会重新审议并决定:
(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2)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3)超越管辖的权的;
(4)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七条  上级局提出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承办局应当重视,要积极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书面报告案件的办结情况。 
    第八条  承办大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不按规定报送上级局审核或不接受上级局合理的审核意见而引发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过错责任。 
    第九条  承办局因采纳上级局的错误审核意见而引发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审核责任人和领导的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1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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