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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实施行政审批
  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7-10-10 生成时间:2007-10-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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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评发〔2007〕315号

                      

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

行政审批的通知

 

    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根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2号)和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15号)、《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以及《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可函[2007]151号),决定对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批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企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服务的组织。

二、审批条件

(一)新设立的机构

     1、仅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业务的,除应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三)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有4名以上经省局考试合格的专职咨询人员。

    2、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业务的,除应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外,还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经省局考试合格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二)扩大业务范围:已经批准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需要增加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业务的,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经省局考试合格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三、咨询人员资质及考试

(一)根据国家认监委对于尚未实施咨询师注册制度的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的要求,省局决定对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人员开展考试工作。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按照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大类分设专业,每个产品大类为一个咨询专业(详见附件一),咨询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所学的专业和所从事的领域有选择地报考。

(三)省局将统一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人员的考试,考试大纲见附件二。具体考试事宜委托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承办。

四、审批程序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或者扩项需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到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www.zjbts.gov.cn)下载,省局将按照《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

五、审批实施时间

    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自2007年11月开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活动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其他要求

    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是我省质监部门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质监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齐心协力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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