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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
  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8-05-09 生成时间:2008-05-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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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优势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现就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名牌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计部门要本着对消费者、对企业、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严格审核相关统计数据,确保其客观真实,共同维护这项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共同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调配合,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把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有效的申报程序、审核机制和工作制度,统计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诚信、准确填报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数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凡是没有统计部门统一格式盖章的,一律不得受理。对公示期间出现统计数据投诉情况,要尽快交由统计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处理。对于伪造篡改统计证明或统计数据的企业,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规范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客观真实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其申报数据中,企业总销售额、总销售量以及该企业申报品牌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等统计数据,必须经过统计部门确认。统计部门要对照经常性统计数据库中的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数据及有效证明,对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严格核查确认,并将核查确认的证明材料抄报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抄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相关证明资料应留底备份。

    (一)对于申报产品的销售额,应小于或等于工业统计报表中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对于申报产品的销售量,如申报产品属现行产品统计目录中的产品,产品销售量应与工业统计报表对应产品的销售量一致;如申报产品不属现行统计目录中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对并备案;如不能判定申报数据真实性,统计部门必要时也可深入企业实地核定。

    (三)有子(分)公司的申报单位,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说明子(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组织关系结构的证明文件。子(分)公司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四)有控股企业且生产其产品的申报单位,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能说明与控股企业(单位)组织关系结构的证明文件,及生产其产品的有关数据。控股企业(单位)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对委托加工、贴牌加工的企业,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加工委托合同及贴牌合作合同复印件,加工生产企业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六)申报企业所在省统计部门汇总有关方面统计证明数据后,出具《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四、严格自律,认真做好统计数据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恪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工作“十严禁”的要求,严格自律,公平公正,对所出具证明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统名[20     ]第     号证明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品牌

 

     指标

年 份

企业总销售量

企业总销售额(万元)

申报品牌产品销售量

申报品牌产品销售额(万元)

2005年(例)

 

 

 

 

2006年(例)

 

 

 

 

2007年(例)

 

 

 

 

以上统计数据真实无误,同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市级统计部门意见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省级统计部门意见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抄报:国家统计局工交司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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