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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垂直层级 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年检情况 不年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文件名称及文号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 申报条件 1、适用于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锅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3。或总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锅炉房)建筑工程。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各种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水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必须满足《浙江省锅炉房设计图样要点》的规定。 申报材料 1、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申请表(2份) 2、锅炉总图、锅炉本体图。 3、小型锅炉设备平面示意图及锅炉房管道布置图。 4、小型锅炉房与相邻建筑距离图、各立面图及屋顶结构图。 受理地点 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业务处室审查资料→市质监局作出许可决定→质监局窗口发证 咨询和联系电话 0574-87185515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7:30
表格下载: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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