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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室 计量处
垂直层级 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性考核、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浙价费[2008]66号
收费标准 证书费:10元/证。新建考核费300元/项。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年检情况 不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申报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一式三份); 2、计量授权受理审批表一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4、书面申请书一份(文件); 5、相应授权项目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每个项目两名); 6、工作总结(复查时递交); 7、计量授权证书原件(复查时递交);
受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对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则受理申请;
3、技术资料审核,委托考评单位组织现场考核;
4、审核考评材料,经处长审核,局长审批,作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的行政许可决定。
5、窗口颁发《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咨询和联系电话 87185515、87876589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7:30
表格下载:
计量授权申请书.doc

计量授权受理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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