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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编号 X3208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室 计量处
垂直层级 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性考核、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浙价费[2008]66号
收费标准 证书费:10元/证;新建考核费300元/项。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年检情况 不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申报条件 1、计量器具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3、至少两人以上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至少两名);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有);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至少两名);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有);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注:1.《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2.“人员资格证明”是指有效的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受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对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则受理申请;
3、委托考评单位(市计量测试所或呈报省局)组织现场考核;
4、审核考评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窗口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咨询和联系电话 87185515、87876589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7:30

表格下载: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0081013.doc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20081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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