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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室 计量处
垂直层级 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性考核、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浙价费[2008]66号
收费标准 证书费:10元/证;制造许可证考核费800元/系列或100元/型号;修理许可证考核费800元/系列或160元/型号。
年检情况 定期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申报条件 制造: 1、 固定的生产场所,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2、 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修理: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申报材料

   制造: 1、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3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4、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6、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1份; 7、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1份。 8、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1份(复查申请时递交); 9、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复查申请时递交),原件在领新证时交回。 修理: 1、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3份; 3、人数与修理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5、产品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
受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对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则受理申请;
3、委托考评单位(市计量测试所或呈报省局)组织现场考核;
4、审核考评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窗口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咨询和联系电话 87185515、87842561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7:30

表格下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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